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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录取 异地高考固定住所有规定年限没有?

2024-11-27 02:08:20 | 好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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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录取 异地高考固定住所有规定年限没有?

复读生政策最新规定

复读生最新规定的政策如下:

2023年依旧是允许复读的,但是往届考生在第二年参加高考时,填报志愿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好学网

复读一直都是可以复读的,只是有部分省份出台了“公办高中不再招收复读生”的政策,这些省份有贵州、四川、云南、黑龙江等,其余省份并没有出台这些政策,而且这些省份的考生可以在私立高中复读并参加高考的;另外,目前有很多省份都陆续进行了高考改革,实行了新高考模式,高考模式的改革虽然不会让学生不能复读,但会一定程度上增加复读的难度。

因此同学们如果要选择复读,一定要先了解好当地的复读政策,然后就是仔细挑选复读学校,因为私立学校的话,实力和风气有点良莠不齐。

其实不论高考相关政策和相关模式怎么变化,对于高考复读的同学来说最重要的是考虑自己是否适合复读,以及是否有准备好复读。个人认为,以上三种情况的考生更适合复读,详情如下:

1.距离一本线成绩差距80分以内者。

2.高考成绩比平时成绩差50分以上。

3.因身体或身体状态导致发挥失常者。

例如山西在2022年高考招生工作规定中明确提到:录取后不报到的考生,下年度报名参加高考,成绩将排在同一总分的最后,同时将写实性记入考生档案,并提供给高校。

(举个例子:假设李雷2022年被大学录取后不去报到,在2023年山西高考中,作为复读生的李雷高考成绩为620分,他与另外8名成绩同为620分的应届考生一起填报了同一所大学,那么李雷就要等到其他8位同分应届生的档案被检索过后,才能轮到他。8位同分应届生相对小明来说,会拥有一定程度的投档优势。)

目前全国只有山西省对高考往届考生复读报考大学有这样的限制性政策,其他省份目前暂时是没有这项政策的。

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录取 异地高考固定住所有规定年限没有?

云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录取

37.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38.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省招考院全面实行远程录取管理模式,各高校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省招考院须保证相互通讯联络畅通。
39.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根据我省招生工作的实际,合理安排高校录取批次。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经高校与省招考院协商一致,可以将同一高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在我省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与该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校被安排的录取批次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省招考院事先与高校协商一致后,再向社会公布。
40.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根据高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41.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和高校要结合我省和各高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录取投档办法,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一般应在该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省招考院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今年我省继续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将加大力度向社会宣传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并根据高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在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高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同一批次内所有高校在省招考院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由省招考院开始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并负责向社会公布各高校实际招生计划数和录取分数线。
42.高校和省招考院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招考院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43.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省招考院所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招考院将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招考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4.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加20分;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加20分;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加20分;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加20分;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经省体育局审核认定后加20分;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报考当年在省招委会确定的测试项目范围内,经省体育局审核测试认定后达到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标准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加10分。
(7)农业人口独生子女报考省内普通高等学校者加2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
(1)边疆及执行边疆政策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汉族考生加20分(指土生土长或随父母到边疆,户口、上学逆推连续十年以上,现仍在边疆的考生)。上述考生,高中阶段在内地上学的相对减少10分;
(2)我省哈尼族、傣族、苗族、僳僳族、拉祜族、佤族、景颇族、瑶族、布朗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德昂族、独龙族、藏族、蒙古族、基诺族、水族、布依族在内地的考生加10分;
(3)内地农村户口的彝族、壮族考生加10分;
(4)各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内地高寒贫困山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
(5)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6)烈士子女加20分。
4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均须参加省招考院在报考当年组织的测试,并经认定达到二级运员(含)以上技术等级标准的,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报考体育类不得加分)。
47.第一志愿报考省内普通高等农、林院校的考生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在高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8.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9.同时符合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第48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省招考院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各项目分值不累加。凡符合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第48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向社会公示,公示由各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负责进行,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项目加分分值。
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项目不应超出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第48条规定的范围。经省招生委员会讨论决定,确需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其分值不得超过20分,且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累加。我省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省内普通高校,并报教育部备案,经核准备案向社会公布。
50.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内地白族、回族、纳西族、满族考生和内地彝族、壮族的城镇考生及省外进入我省的少数民族考生;
(2)报考省内高等师范院校的教师子女;
(3)报考省内医学院校的在边境地区、贫困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子女;
(4)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5)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符合下列情形,酌情给予降分录取
(1)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青年及有特殊贡献的考生。须经所在单位、学校推荐,经省招考院批准,可适当降低分数录取;
(2)政治思想品德好、有突出事迹并且相关科目或平时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统考成绩低于录取线,可提请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审核录取。
51.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招考院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省招考院定向就业招生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在政策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对有志愿的考生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等办法在批次内进行投档录取。对高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仍完不成的定向招生计划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52.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该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高校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省招考院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
省招考院根据高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可在高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省招考院不为争取调整计划数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53.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4.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招考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招考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校已录取考生还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招考院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和民办高校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给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经省招考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该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校还须附加省招考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省招考院和高校将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考生可通过省招考院和高校所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55.我省录取工作将于7月上旬开始,其中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工作在7月10日至15日之间开始,20日之前完成;全部(各批次)录取工作在8月20日之前结束。
56.省招考院负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已录取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的组建及递送有关高校的办法。档案管理办法按《云南省2004年普高考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云招考办〔2004〕68号)文件执行。
57.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58.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招考院核准的该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我省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于该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省招考院。
59.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该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 “阳光高考”平台。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省招考院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省招考院将于9月1日之前按规定全面、准确、规范、及时的向教育部上报各高校在我省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等)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库。省招考院上报的数据将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主要依据。
60.省招考院对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流失率超过该校高职计划总量10%的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省招生委员会同意,省招考院将在我省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并及时将补录考生的考生录取信息确认表传送有关高校。少数确需跨省补录的专科层次高校,须向其主管部门和省招考院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通过省招考院实施补录。省招考院在高职(专科)补录工作开始前,将补录工作方案、参加补录的高校名单及拟补录人数报教育上部备案。补录工作结束后三日之内,将补录考生录取数据库上报教育部。
录取工作中对生源不足的院校,省招考院将在录取期间进行征集志愿。具体时间、办法将在录取中及时公布。
61.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由省招考院和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录取 异地高考固定住所有规定年限没有?

异地高考固定住所有规定年限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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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全国高考近期陆续开始报名。记者从各地招生考试部门获悉:目前,已有21个省(区、市)正式公布了2014年高考加分的相关政策和信息。与往年相比,2014年高考加分项目整体缩减,加分分值也相应降低。

省 市

异地高考政策 实施时间

北京 相关要求:在京参加高职的学生父母有北京市的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有合法稳定住所、有合法稳定职业已满6年、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已满6年(不含补缴)的。仅限高职。 2014 年
上海 进城务工人员符合上海市进城务工人员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要求并达到一定积分的,其子女可在上海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教育或中等职业教育;其子女在上海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并完成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后,可在上海市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2014年
广东 在广东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3年以上持有我省居住证、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累计3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中考并在父母就业所在城市具有高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的,可参加高考与我省户籍考生同等录取。 2016年
天津 相关要求:须在津连续就学达一定年限,父母在天津有合法稳定职业并依法纳税;在天津有合法稳定住所;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 未定
重庆 第一个条件是考生具备在重庆高中阶段三年连续完整的学籍;第二个条件是普通高中学生的家长在重庆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合法稳定的住所就可以了。对于在重庆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报考对口的高职本专科招生考试完全放开了户籍的限制,只要具备三年完整学籍,无论其父母是否在重庆,都可以在重庆报考。 2013年
黑龙江 只要在黑龙江省累读三年,父母拥有合法职业和合法固定住所,就可以在当地报名高考。 2013年
吉林 进城务工人员在我省有合法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其随迁子女在我省普通高中阶段有完整学习经历。 2013年
辽宁 在辽宁省高中阶段有三年学籍,并有完整学习经历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均可在辽报名参加高考。 2013年
江西 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江西省高中阶段具有一年以上学习经历并取得学籍的,可在江西就地报名参加高考,并享受与本省户籍考生相同的招生录取政策。 2014年
河北 流入河北省的随迁子女在父母经常居住地接受高中段教育,至毕业时具有两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同时提供家长《就业失业登记证》、居住证和高中段学籍证明,即可在河北省参加高考。 [ 2013年
河南 凡在河南省就业的非就业地户籍人员子女,父母一方有合法职业和稳定住所(含租赁)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学籍所在地参加升学考试,并与当地户籍考生享受同等待遇:初中应届毕业生参加中考,须具有流入地正式学籍;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参加高考,须具有当地学校正式学籍 2013年
山东 一是必须有山东省完整三年高中阶段学习经历,二是须具有山东省高中阶段学籍,两者缺一不可。 2014年
山西 随迁子女在山西省境内父母经常居住地连续3年接受高中教育并有正式学籍的,在提供家长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高中段学籍证明前提下,可在山西报名参加高考,并享有与山西省考生相同的招生录取待遇。 2014年
陕西 截至高考当年,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陕连续学籍满3年。即从第一学年开始,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注册学籍、连续就读3年,按规定完成学业并获得陕西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普通高中毕业学生还应有全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2016年
安徽 符合三年完整学籍及学习经历的异地随迁子女可以在安徽参加高考。 2013年
江苏 凡在江苏省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并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学习经历。其监护人在江苏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随迁子女,均可在江苏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和本科、专科层次录取。 2013年
湖南 外省籍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可通过中考录取到流入地普通高中学习,或凭初中毕业证书通过注册入学进入流入地中等职业学校学习;自高中一年级起(含高一的第二学期)在流入地普通高中学校就读,取得就读学校学籍,并参加了湖南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应、往届毕业生,可凭学籍证明和其父母居住证在湖南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在湖南连续就读两年以上(含两年)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毕业生,可参加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对口招生考试。 2013年
湖北 外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下称随迁子女),具有省内高中阶段教育学籍并在省内完成三年高中阶段教育学习,且监护人有合法稳定职业、在现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 2013年
福建 凡在福建高中有3年完整学习经历的非户籍考生,可在福建就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参加本科、专科层次录取,并与福建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 2014年
浙江 从高一年级开学时就在浙江省高中阶段连续学习,在省电子学籍系统进行高中电子学籍注册且按规定完成高中学业,中间不中断(因故经批准同意休学的除外)。 2013年
海南 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海南省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并连续居住满6年,本人初一到高三年级在海南省学校有学籍并连续在海南省就读6年,同时在海南省普通高中学校毕业,其法定监护人在海南省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并按规定参加海南省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满6年。 2014年
云南 考生本人户籍转入云南满三年,在云南高中连续就学时间满三年,具有相应学籍,其父(母)亲在云南具有三年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社保缴费记录的情况,就可报考云南省属院校。 2013年
新疆 须有小学、初中、普通高中12年完整学籍,其父母在疆具有连续12年以上(含12年)合法稳定职业和居住证,并在新疆有一年以上社保交费记录及纳税证明。 2014年
广西 在广西完成初中阶段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外来人员,只要其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满足以上“双合法稳定”条件。 2014年
四川 凡父母在四川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和住所(含租赁),在父母就业和居住地就读满一定年限并取得初中阶段学籍的学生可在就读地报名参加中考;凡在四川省就读的初中、高中毕业学生均可在当地报考在四川省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 2014年
宁夏 考生本人须在宁夏初中和高中学校连续就读满6年,具有宁夏高中阶段学籍和宁夏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考生父或母在宁夏具有连续6年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在宁夏累计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参保费。 2014年
甘肃 2013年,进城务工人员本人及子女均具有三年以上甘肃省户籍,且子女具有该省连续高中三年学籍的,可在甘肃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2014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有甘肃省连续高中三年户籍和三年学籍的,可在该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2015年起,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有甘肃省连续高中三年学籍的,可在该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2013年
内蒙古 本人具有内蒙古高中阶段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且连续就读满2年;家长在内蒙古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职业且纳税(或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均满2年。仅限报考高职高专院校(专业)。 2014年
青海 从外省到青海省从事工商经营、个体私营者的子女在青海省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院校,必须具备户籍条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户口一并迁入青海省满五年。 2012年
贵州 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取得贵州省初中毕业证书,高中阶段在贵州省连续就读三年,有贵州省高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考生高考报名前,其父亲(或母亲)在贵州省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持有贵州省居住证(或暂住证)和在贵州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含三年)。 2014年
西藏 暂未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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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三校生报高考 同学你好,家在柳州,户口所在地在柳州的,是可以报考高考的(详见以下政策文件),如果不是的话也可以借考。 在招生考试院报名,红峰路,马鞍山下,实在找不到,你就打个的士。(柳州的士便宜,3块钱起步价,最多10块以内到达目的地。) 招生考试院是上行政班的,朝九晚五,周末双休。最好亲自去问会比较权威,不过那些公务员会比较冷淡,为了自己的将来最好耐着性子问清楚。高考相关部门是在

2024-10-26 15:08:40
广东高考录取结果的时间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填报志愿
广东高考录取结果的时间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填报志愿

2023年广东省高考录取时间 2023广东高考放榜时间是6月25日。 6月25日,广东2023年高考放榜,普通类本科历史433分、物理439分。2023年高考志愿填报将从6月28日开始进行,录取将从7月9日开始。2023年广东高考录取批次分为提前批次、本科批次和专科批次。这三个录取批次时间安排在7月9日到8月13日进行。其中提前批次7月9日到16日进行,本科批次7月16日到31日进行

2024-08-12 09:03:22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录 取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招生办电话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录 取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招生办电话

广东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录取 1.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各类普通高校在广东省招生的录取工作。 2.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管理体制,即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省招生办公室按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以一定比例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给高等学校,由高等学校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的

2024-05-25 09:4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