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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地方驾驶证a2科目三没过怎么补考

2023-12-17 15:24:29 | 好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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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地方驾驶证a2科目三没过怎么补考

【广东省】军转安置政策和审档要求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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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广东省安置条件
广东省接收安置条件参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和《广东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规定执行。
对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系购房落户的,广东省各地标准不一,近年有退档现象。
2.进广东省直及中直驻穗单位安置条件及安置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及中直驻穗单位接收安置计划分配转业干部的通知》(粤委退役军人办发〔2019〕12号)摘要
一、省直安置条件
属广州地区安置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省直安置:
(一)配偶人事关系(劳动合同)在省直或中直驻穗主管单位。
(二)配偶人事关系(劳动合同)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省工商局)注册的民营企业。
(三)配偶无工作,社保关系在省社保部门的,或者失业前人事关系(劳动合同)在省直或中直驻穗主管单位。
(四)未婚、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或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是现役军官、部队在编职工的,分正团、副团、技术4级、技术5级、技术6级、技术7级、技术8级、技术9级、正营(技术10级)以下等类别,按相关规定,每个类别按省市4:6比例(省直40%),由省军区转业办汇总后移交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二、岗位安置计划编制下达
省直单位及中直驻穗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结合垂直管理系统岗位分解计划,制定省直及中直驻穗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岗位分解计划,经征求省直有关单位意见,报省级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同意后,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岗位安置分解计划分正团职、副团职、技术7级以上、技术8—9级、营级以下、政策性照顾对象等6类岗位安置计划,并明确岗位性质(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三、安置办法
省直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省直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全省统一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计分办法进行考核赋分。营级以下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安置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政策性照顾对象由接收安置单位在接收当年安置文件通知后,到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挑选,经征求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同意,按照接收单位来函时间,先选先定接收人选,未落实人选的安置计划实行积分选岗。
团职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调整如下:在省直原网选、线下补选、指令性分配等安置程序基础上,增加积分选岗环节。即:第一轮,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报名情况,按照先选先定的原则,在“广东省军转安置信息化工作平台”点选和线下来函确定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双选结束后组织积分选岗,由未落实安置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考核积分排名,分类依次在剩余岗位计划(公务员、参公)中选择安置单位。第二轮,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报名情况,在平台点选或线下来函选择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双选结束后组织积分选岗,由未落实安置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考核积分排名,分类依次在剩余岗位计划(事业单位)中选择安置单位。第三轮,对放弃积分选岗的人员在剩余岗位计划(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中实行指令性分配。省直安置指令性分配方案,听取部队移交安置牵头部门意见,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党组研究同意后实施。志愿到企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由移交安置部门协调安置。
3.进广州市安置条件及安置办法
(一)安置条件
(1)进广州市安置条件如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入广州市安置:
1转业干部原籍是广州市或者从广州市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广州市,但不含院校外市生源分配入伍)的;
2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在广州市的;
3转业干部配偶已随军到广州市且取得广州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撤并降改、移防单位的计划分配转业干部,不受随军落户年限限制);
4转业干部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且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广州市有常住户口的;未婚的转业干部其父母常住户口在广州市的;未婚或离异的转业干部驻军在广州且比照已婚情形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5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的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广州市的;
6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广州市的转业干部,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范围同上)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依托该条件投靠的,被投靠人的户口一般以随军、工作调动、离退休安置等正常渠道取得,购房落户、投亲靠友等非正常渠道取得户口的可能退档)
7夫妇同是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一方的原籍是广州市或从广州市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广州市,但不含院校市外生源分配入伍)的;
8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在广州的;
9具有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或者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转业干部,如广州市有单位接收,经报省军转办审批同意的;
10转业干部配偶系广州市作为人才引进到广州市工作,取得广州市常住户口,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配偶已被广州市聘任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配偶系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
配偶系广州市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根据以上条件,可进从化、增城两地安置的转业干部,按属地安置原则,只能在以上两区安置。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进入广州市安置:
1计划外移交的;
2担任师级以下(含师级和享受相当级别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军改期间师级干部、局级文职干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年龄放宽至53周岁);
3晋升领导职务不满1年、转业当年1月1日以后晋升非领导职务或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
4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和任现职最低年限的;
5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6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7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8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9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10其它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注:年龄、时间均截止转业当年3月31日,按周年计算。)
(二)安置办法: 《广州市2019年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移交安置流程》(穗退役军人函〔2019〕304号)摘要
一、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为2019年我市计划分配军转干部。
二、安置办法
(一)对团职、技术9级(含)以上级别军转干部和营级(技术10级)以下职务中免予考试的政策照顾对象实行打分选岗为主、双向选择为辅、指令分配兜底的安置程序办法。
(二)营级(含技术10级)以下职务军转干部考试安置继续按照《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组织实施。自愿到基层一线政法岗位安置的营级(含技术10级)以下职务军转干部免予考试。
(三)各区参照市的安置办法自行组织完成下达区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计划指标任务。
4.《关于广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军转〔2004〕26号)摘要
(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配偶出生地且有常住户口;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配偶已随军到当地且取得当地常住户口;配偶在当地有正式工作(符合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动、录用等规定,手续齐备)且取得当地常住户口。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父母或者配偶父母世居地且有常住户口;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因工作调动(符合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动、录用等规定,手续齐备)取得当地常住户口;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离、退休异地安置取得当地常住户口。
(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子女出生地且有常住户口中;子女在当地有正式工作(符合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动、录用等规定,手续齐备)且取得当地常住户口;子女因父母工作调动随调(迁)到父母现工作地取得当地常住户口。
5.《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粤军转组〔2015〕1号)摘要
(1)对象
考试对象为符合我省接收安置条件,选择计划分配方式安置。志愿到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的营级以下军转干部(含科级以下文职军转干部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转干部,下同)。
(2)考试
发布公告。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布考试公告。地级以上市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在举行考试前落实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接收营级以下军转干部的数量和岗位,经报省军转办审核后发布公告。接收计划的人数和岗位一经发布,不得减少或取消。
受理报名。地级以上市军转办负责受理考试报名,在部队受过处分,且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不予报名考试。
组织笔试。原则上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测查与公务员职业密切相关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必要时,可加考机关公文写作或专业科目等。
笔试实行百分制计分。省军转办负责统一公布笔试成绩,并将笔试成绩通知各市军转办和省军区转业办。
(3)考核加分
考核项目包括服役年限、职务等级、军衔、学历、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情况、奖惩情况等6项。采取以档案材料为依据,主要对军转干部服役期间的表现和贡献等进行量化评分,累计评分最高不超过50分。考核项目评分的计算时间截止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满10年的,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以及烈士子女的军转干部列入照顾安置对象,原则上不参加考试,实行指令性分配,主要安置在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4)录取:总成绩为笔试得分与考核得分之和。总成绩公布后,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根据参加考试考核军转干部报考职位的人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满额为止。未被录取的,由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实行指令性分配安置。
6.广东省公安机关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资格审核工作暂行办法
(1)接收安置条件
担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条件的军转干部,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大专以上学历(厅机关本科以上);
连级以下职务的转业干部不超过36岁;营级转业干部不超过41岁,符合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有关延长服役年限规定的,可放宽至45岁;团级转业干部不超过46岁,特殊情况不超过50岁。
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有关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
个人档案材料齐全、政历清楚,未受过留党察看或行政降级以上处分,近3年内未受过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因公安机关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可适当放宽接收条件,由接收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意见,报省厅政治部审批。
(2)审核程序
考察体检。
资格审核。
接收安置。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收到省厅审核同意批复后,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办理接收安置手续。
7.深圳市军转干部安置方法及程序
深圳市不参加全省的统一考试,由其单独组织,现将其安置方法及程序单列如下:
(1)深圳市军转干部接收条件
符合中央、省、市有关军转干部安置政策规定的接收条件。
(2)递交的申请材料
1省军转部门移交当年军转干部档案材料,军转干部本人提供以下安置审核补充材料;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审核补充材料;
3军官证、结婚证;(提供原件、复印件,下同);
4配偶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
5子女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
6配偶调(迁)入深圳的相关证明(调令或户口迁移证);
7其它材料(需要时提供)。
(3)填写申请表格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审核补充材料
(4)安置程序
1省军转部门移交当年军转干部档案材料,军转干部本人提供安置审核补充材料;
2审核军转干部档案和安置审核补充材料;
3根据当年接收人员情况下达安置计划;
4组织开展军转干部适应性、专业性培训;
5军转干部核对本人安置考核记分并签名确认;
6组织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报名考试;
7组织安置考试未入围军转干部进行职位补选;
8对落实接收单位和职务的军转干部,上报省军转部门向部队发出报到通知,军转干部接部队通知办理离队手续后到深圳市军转办报到。
8.其他地市接收条件
符合中央、省有关军转干部安置政策规定的接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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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三没过,你可以继续申请考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第四十二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车辆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科目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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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军人 怎么军转进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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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中央文件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政策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外地户籍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进京的条件。
其中:“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意味着他是可以通过这个途径转业进京的;只是在具体掌握上,一是4年的计算必须以婚后时间为准;二是必须满4年,不能少。
有一点是明确的、毋庸置疑:只要他能转业进京,肯定就可以把户口落在北京。在军转领域,“转业进京”=户口进京,二者没有区别。

很多人通过这个途径,最终“曲线进京”获得成功。

祝你们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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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的原则
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二、安置地点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国家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三、工作分配与就业
1.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5.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6.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行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7.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8.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9.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10.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四、待遇
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3.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划,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6.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1)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
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怃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9.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10.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五、培训
1.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2.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3.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4.自主择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5.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6.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六、住房保障
1.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会,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
2.基本原则
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编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现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3.住房供应保障
(1)保障方式。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2)房源供应。安置地人员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的一年内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4)租住周转住房。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适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租住。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5)购买军产住房。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春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现有住房。
(6)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7)住房档案移交。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和住房需求,由军队团(含)级以上单位干部、财务、营房部门审核上报。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档案与其本人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地方。
(8)退还军产住房。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或者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退还军产住房。
4.住房补贴
(1)住房补贴来源。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
(2)住房补贴对象。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作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实际建筑面积 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住房购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
(3)住房补贴方式。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规定计发,计发时间截止到军队停发工作的下一个月。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高于军队基本住房补贴基准房价的,由军队按规定计发地区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体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4)住房补贴申请。军队转业干部申请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如实提供家庭住房情况等有关资料,由本人所在团(含)级以上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干部、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办理。
(5)住房补贴发放。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
(6)配偶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其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划拨、支付。 夫妇均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需要购买住房的,留队一方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七、社会保障
1.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向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家属安置
1.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2.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3.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习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4.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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