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25 10:01:21 | 好学网
对于2002年入伍,2007年退伍的(一级士官)因公六级残疾军人(属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重伤残疾军人),退役后能否有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民政局安置工作,是依据当时有效法规决定的。 依据我国《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 网页链接 (1987年12月12日实施,至2011年11月1日被《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取代》) 规定,只有入伍前是城镇户籍的、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才是法定安置工作的退役军人(含五级以下的残疾军人)。
那么不具有法定安置工作的六级残疾军人(属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重伤残疾军人),我们国家也不是弃置不管的,而是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予以发给相应的、每一年递增的抚恤金(见下历年抚恤金表),有就业条件的,优先推荐六级残疾军人就业到适应的工作岗位。
一、《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二、《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好学网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三、《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福建省漳浦县的提问者,2002年入伍,2007年一期士官、六级伤残军人退伍的,入伍前是城镇户籍的,才能有安置工作的!而入伍前是农村户籍的,只有福建省漳浦县有安置工作条件的,可以(请注意:这里并不是城镇义务兵一定安置工作,而是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安置工作的。 依据是在2011年11月前有效法规《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 网页链接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1月11日被新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所取代而失效)的规定。
《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注:这是1955年我们解放军正规化以后一贯的安置政策,城镇户籍的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农村户籍的回乡务农) 。
《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